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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质量等级》(GB/T 33469-2016)国家标准近日经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批准发布,于2016年12月30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我国首部耕地质量等级国家标准,为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工作的开展,提供了科学的指标和方法。
2014年,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将《耕地质量等级》(项目编号20142249-T-326)列入国家标准立项计划,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作为牵头单位,与北京市土肥工作站、山东省土壤肥料总站、江苏省耕地质量与农业环境保护站、山西省土壤肥料工作站和华南农业大学等5个单位历时一年半共同起草完成。在编制过程中,编制单位按照国家标准管理程序和要求,以县域耕地地力评价、省级耕地质量评价以及区域耕地质量汇总评价丰富实践为基础,广泛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局等有关部门、各地农业部门以及社会征求意见,充分吸纳各方建议,完成了《耕地质量等级》(送审稿)。2016年1月,《耕地质量等级》(送审稿)通过了全国土壤质量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查。经与有关部门进一步沟通协调和修改完善,完成了《耕地质量等级》(报批稿)。2016年12月30日,《耕地质量等级》通过了国家标准委审查并发布实施。
《耕地质量等级》规定了耕地质量区域划分、指标确定、耕地质量等级划分流程等内容,适用于各级行政区及特定区域内耕地质量等级划分。《耕地质量等级》从农业生产角度出发,对耕地地力、土壤健康状况和田间基础设施构成的满足农产品持续产出和质量安全的能力进行评价,将耕地质量划分为10个耕地质量等级。一等地耕地质量最高,十等地耕地质量最低。《耕地质量等级》根据不同区域耕地特点、土壤类型分布特征,将全国耕地划分为东北区、内蒙古及长城沿线区、黄淮海区、黄土高原区、长江中下游区、西南区、华南区、甘新区、青藏区等9大区域,各区域评价指标由13个基础性指标和6个区域补充性指标组成,明确了相关评价指标的涵义、获取方法和划分标准等。
《耕地质量等级》国家标准的发布与实施,实现了全国耕地质量评价技术标准统一,有利于摸清耕地质量家底,掌握耕地质量变化趋势,科学评价耕地质量保护成效,推动“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的实施;有利于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持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推进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的开展。同时,也有利于指导各地根据耕地质量状况,合理调整农业生产布局,推进土地流转和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缓解资源环境压力,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下一步,我中心将按照农业部统一部署,结合《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办法》的发布实施,做好《耕地质量等级》的宣传贯彻和培训,为保障新形势下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技术支撑。